楚州鹽城南場公署壁記 (寶元元年 1038年)
國家循漢舊制,籠山海之藏以佐經用。海濵斥鹵至廣而民食至急。故歛散之權,不可不専其法。一緩,則奸人、大賈擅之矣。此所謂與奪貧富之柄也。
淮場負海置鹽亭者,州軍五[注1]。轉贍桐栢以南,踰九江及荆、衡之郊,凡六十餘州。最天下之鹽,嵗入息錢三十五萬萬;而淮海之鹽,息錢實二十萬萬,其富國也博矣。故牢盆禁地,必擇官以董之。自計相及其佐,及主計于外者,迭舉潔亷幹濟之士,以充其選然。自建元迄今,殆且千稔,而尚有遺利者,豈廢置不常,當官者未之思乎。
景祐初,太史吴公[注2]漕淮南粟,兼制置使公事。乃奏言:“楚之鹽城,造鹽之場七,皆售縣倉亭竈,棊列相去且百里。掌出納者以倉為主,而不出郛郭。故私煑盗販,散漫不能禁。請分南五場,傅海七十里,命一官督察之,俾火伏可見,私煑可禁。”天子是其議,可其奏。公因舉殿直曹元素莅焉,其收果溢舊數。秩既滿今三司副使張公存復,舉曹君供奉,以續其職。
曹君生貂蟬之族,而能以清勤自飭,才為人知,官無遺事,是将復大其家者也。
欲書名於署,以謹其始,且為他時之誌。以書來請,遂記之云。
寶元元年十二月 日記
[注1] “州軍五”下原注:楚、海、通、泰、漣水也,古曰“直”今曰“場”然今尚呼“亭竈直户”。
[注2] 吴公下原注:遵路。